4.錄取。普通“專升本”錄取工作由舉辦高校負責。舉辦高校按事先公布、公示的錄取標準、原則和程序及招生專業計劃,根據參加考試學生的考試成績,在專升本計劃內按考試成績擇優統一錄取。擬錄取的普通“專升本”學生名單經學校公示后一律不得變更。
指定接收退役士兵考生的高校對參考的退役士兵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單獨劃線錄取。錄取人數按各專業報名人數50%的比例確定。
5.公示。舉辦高校對擬錄取的普通“專升本”學生名單及考試成績必須在本校網站或社會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
6.監督。根據《湖北省普通高等學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錄取監督辦法》(鄂教監〔2013〕17號),各高校要將普通“專升本”納入特殊類型招生的監管范圍,加強信息公開和監督檢查。
7.復核備案。擬錄取的普通“專升本”學生名單應于7月3日前由舉辦高校集中報省教育廳復核備案。各舉辦高校要嚴格執行復核備案工作規程,進一步規范工作報告、招生專業及招生計劃數、招生簡章、分專業錄取分數線、錄取名冊、公示證明等材料的報送工作。各舉辦高校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教育廳的復核主要是進行形式審查。復核備案工作原則上應于7月31日前完成。我廳于9月1日前完成向教育部報送普通“專升本”錄取數據備案工作。
8.報到。普通“專升本”學生由舉辦高校錄取并經省教育廳備案通過后,在舉辦高校規定的時間內,持舉辦高校的錄取通知書及本人專科畢業證原件和復印件報到。專升本學生報到入學時,本科院校應認真審核其入學資格。“專升本”學生的檔案由原所在學校或單位集中整理后,與舉辦高校按照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轉出和接收手續。
9、注冊。舉辦高校依據教育部學信平臺備案的“專升本”錄取數據,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普通“專升本”新生入學資格復查與學籍電子注冊工作。
六、收費項目
普通“專升本”報名考試費按《湖北省物價局、湖北省財政廳關于規范教育招生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06〕107號)批準的標準執行。普通“專升本”學生入學后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與舉辦高校同一專業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一致。舉辦高校對普通“專升本”學生除收取報名考試費、學費、住宿費等規定費用外,不得另立其他收費項目或額外收取其他費用。普通全日制高職專科快車教育所在院校不得以普通“專升本”名義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七、教學和學籍管理
普通“專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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