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一、寧夏的產假多少天
寧夏新計生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即在原來98天產假的基礎上,再增加60天,合計158天。
二、國家規定產假多少天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二)對不適宜原勞動崗位的,根據醫療機構證明,適當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崗位。
(三)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的,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四)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適當減少勞動量。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產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女職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產假(其中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自治區增加的產假60天),并依法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
(二)女職工產前休假的,給予不超過15天的產假(計入法定產假)。
(三)女職工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女職工,除給予42天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為56天的延長假。延長假的待遇執行企業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合同確定的待遇標準;未簽訂企業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合同的,延長假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女職工生育或者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發給適當的營養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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