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近日發布《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決定從2017年12月1日起,將全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檔。
《通知》要求全省各市根據所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予以公布,并報省人力社保廳備案。
目前,杭州市區最低月工資標準是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是17元,從11月1日起執行至今。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最低限制標準。浙江省的最低工資標準,包含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津貼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