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省監察廳
(二?一二年六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益性崗位開發程序和管理,充分發揮公益性崗位在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作用,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為滿足社會對公共產品需求,由政府投資購買的非營利性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
第三條 開發公益性崗位是政府幫扶就業困難人員的援助措施,不同于正規就業崗位,人員能進能出,具有階段性、公益性、過渡性、流動性強的特點,在規定的服務期限內,經由公益性崗位鍛煉,提高就業能力,順利實現就業。
第四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要堅持“嚴格控制規模、科學有序開發、公開擇優聘用、合理安排待遇、規范管理程序、暢通人員出口”的原則,按照“統籌開發、分級實施、動態管理、監督檢查”的要求進行。
第五條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總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崗位管理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申報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擬定公益性崗位人員招聘方案,建立健全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動態管理、考核退出機制和監督檢查制度,合理確定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補貼待遇水。
第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承擔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就業專項資金籌集、監督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貫徹落實等工作。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公益性崗位人員招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日常動態管理、培訓轉崗、就業指導、社會保險和人事代理等工作。
第二章 崗位開發
第七條 公益性崗位主要面向基層,重點開發鄉鎮、街道(社區)直接服務社會的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
第八條 公益性崗位實行省級統籌開發,采取年度總量控制辦法。各州(地、市)的年度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須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準后實施,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開發實施。凡新開發公益性崗位未經審核批準的,公益性崗位各項補貼不得從省級下撥的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九條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目錄》,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就業困難人員、地方就業專項資金承受能力和實際工作需要等情況,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年度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規范公益性崗位申報制度,對用人單位申報公益性崗位進行嚴格審核。
第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實行縣(區、市)、州(地、市)、省逐級審核制度,確定公益性崗位控制數。申報材料主要有:公益性崗位開發申請報告、公益性崗位開發目錄(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崗位工作情形描述等)、公益性崗位培訓轉崗計劃、上一年度公益性崗位工作評估報告(工作情況、效益評估及培訓轉崗人數等)。
第十二條 對省上重點開發、實施重大項目急需開發公益性崗位的,由省上批復下達指標并相應增加州(地、市)公益性崗位計劃。項目實施完成后,對取消的崗位相應減少計劃數。
第三章 人員招聘
第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招聘具有青海省戶籍(或持有青海省居住證的),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再就業優惠證》失業的下列就業困難人員:
1.經審核認定的下崗失業“4050”人員;
2.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3.殘疾人;
4.困難高校畢業生和純農純牧戶家庭高校畢業生;
5.困難失地農戶和生態移民戶家庭成員;
6.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標準,完善認定制度,規范認定程序,建立公示制度、就業困難人員臺賬和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全面掌握就業困難人員的情況,確保真實準確。
第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招聘工作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聘用”原則,在審核批準的計劃控制范圍內,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研究制定從業人員招聘工作方案,報經當地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同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符合條件的“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等就業困難人員。
第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精心組織,做好組織報名、資格審查、擬用公示、擇優聘用等工作。在初步確定擬聘用人選后,及時在人選所在社區或原單位公示7天以上,無異議后方可正式確定聘用人員。對提出異議的,主管部門應認真核查,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處理。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從聘用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之日起一個月內,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報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公益性崗位人員臺帳、數據庫,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機制,及時填報各項信息,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退休、離崗、轉崗后,即時變更信息。
第十九條 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從業人員工作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從業人員工作期限可延長至退休。勞動合同的簽訂方式為一年一簽,合同期滿經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續簽。從業人員工作期滿后,應終止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必須由本人承擔崗位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不得另派他人頂替。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負責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實行考勤制度,確定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工作職責,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獎懲辦法,并按月向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如實報送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上崗工作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不定期舉辦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轉崗就業專項招聘會或在其他招聘會現場設置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轉崗就業區域,及時提供就業指導和轉崗就業信息服務,開展“一對一”援助活動。鼓勵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通過其他途徑實現轉崗就業。
第二十三條 解除勞動合同須由用人單位與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協商一致,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提前函告同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停止發放各項補貼:
(一)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的;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死亡的;
(三)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
(五)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法定情形不適宜繼續工作的。
第二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單位應終止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根據崗位缺崗情況和用人單位意見,按照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招聘程序要求,及時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崗位上崗條件人員中進行補充。
第五章 補貼待遇
第二十七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從業期間可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待遇。
第二十八條 崗位補貼確保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就業資金和用人單位按比例承擔。用人單位要按月足額支付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崗位補貼和超出法定工作時間的報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從就業資金中安排的公益性崗位補貼由省與州(地、市)實行按比例分擔,具體政策另行規定。州(地、市)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依據相關規定,在配套的就業專項資金中合理確定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補貼待遇水,并明確用人單位的承擔比例。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要按規定為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繳費比例分別承擔,社會保險繳費標準按所在地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可以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額度為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之和。
第三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享受補貼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屬于《就業促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不得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申報撥付辦法,明確程序,保證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及時撥付到位。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實行監督檢查制度,省及州(地、市)人民政府建立監督檢查工作長效機制,重點督查公益性崗位開發、人員動態管理、考核退出及補貼待遇等項工作,提出整改要求,明確整改責任,落實整改任務,確保規范運行。人社、財政、監察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三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招聘工作要做到“公開、公、公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加強對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使用、待遇落實等情況的檢查監督,檢查不合格的,應限期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崗位人員資格;對不符合公益性性質的崗位要予以清理。
第三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聘用、檢查、監督的相關單位和經辦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對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違反政策獲取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崗位名額的,取消其上崗資格,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及所在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對所申請撥付的有關費用必須設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單獨列賬,按規定使用,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監察部門要定期對用人單位申領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情況進行檢查。對虛報冒領、騙取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個人和單位,除追回所有資金外,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及所在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監察廳共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后,對此前開發的公益性崗位進行規范管理,凡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要逐步消化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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