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轉業、復員人員住房補貼支取問題。根據總后勤部〔2000〕后財字第5號、三總部〔2000〕后財字18號文件規定,對符合享受住房補貼的軍隊復轉干部、士官服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按軍隊在職干部、士官的標準和辦法發放。轉業干部、士官到地方工作后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單位按當地有關住房政策發放住房補貼。在軍隊服役期間的住房補貼,從軍隊停發工資的當月起停止計發,并將已計發情況記入個人住房檔案,在復員轉業時隨其個人檔案一同移交接受單位。對于轉業后沒有退出軍隊公寓住房的,服役期間的住房補貼仍由軍隊財務部門管理;退出軍隊公寓住房的,其住房補貼可直接兌現給本人。
二、關于開展清理占用軍地住房工作清理多處占房,是軍隊和地方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長期以來,由于各種原因,一部分軍人轉業、復員到地方工作后,本人或配偶在地方分配了或購買了住房,現仍然繼續住用部隊住房,有的在部隊已分配或購買住房,但又在地方單位分配或購買住房,嚴重影響了軍隊和地方房改政策的落實和部隊建設。根據房改政策和黨紀、政紀,決定軍地聯合開展清理占用軍地兩處住房工作。
一)清理對象及有關規定。
1、凡在地方已分配或購買住房的人員,在部隊又占有或已購住房的,必須退出其中一處住房。退出的房屋由原產權單位收回,并按房改政策辦理退房款手續。
2、凡在軍隊購買住房的人員,在地方又分配或購買住房的,必須退出其中一處住房。退出的房屋,由原產權單位收回并按房改政策辦理退房款手續。
3、在地方未分配或購買住房,住用部隊兩處以上(包括兩處)住房的,如果其中一處已達到本人轉業、復員時軍隊職級相應住房標準的,其余住房必須退還部隊;雖然每處住房面積未達以上標準,但各住房面積之和超過以上標準的,要按規定標準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