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的,將被誡勉談話,限期改進,不能晉升薪級工資,本年度不計算為競聘更高等級崗位的工作年限,如果連續兩年考核均為基本合格的,降低崗位等級或調整崗位聘用。
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的,降低崗位等級或調整崗位聘用,不能晉升薪級工資,取消其下一年度參加更高等級崗位競聘的資格,對于不服從組織安排或安排到新的工作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可與其解除聘用合同。
不參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確定等次的工作人員,不能晉升薪級工資,本年度不計算為競聘更高等級崗位的工作年限。
以年度考核為依據,聘期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崗位存續的,如工作人員提出續訂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原則上應當與其續訂。聘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聘期結束后,事業單位可不與其續訂聘用合同。
六大變化
1、優秀比例升至20%:本市提高了考核優秀等次的比例,由以往的15%提升至20%,并明確優秀等次比例堅持向基層單位主體崗位及一線崗位傾斜。
2、行業主管部門可自定考核標準要素:新《辦法》在考核內容和標準上體現了分類。根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職責,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的基礎上,按照不同崗位的特點,確定重點考核內容,允許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考核的具體標準和要素,這樣既保持了政策的統一性,又為行業制定實施細則預留了空間。
3、考核程序分類:新《辦法》在考核程序上體現了分類。對一般工作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領導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程序都作了具體規定。
4、獎懲措施被強化:新《辦法》強化了考核結果的使用。在工資晉升、競聘上崗、崗位調整、崗位聘用等方面,對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突出“獎”,對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工作人員突出“懲”。
5、明確十種特殊情況:新《辦法》明確了十種特殊情況考核等次的確定標準。在以往針對特殊情況考核等次確定意見的基礎上,對考核年度內新招聘的非初次就業的人員和受黨紀處分的工作人員的考核等作了具體規定。同時,參照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明確了受到不同處分人員的考核等次。
6、規范結果備案制:新《辦法》規范了考核結果的備案程序。提出分級備案制度,進一步規范考核結果備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