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十堰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照《十堰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五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8個月,六級傷殘為1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34個月,六級傷殘為28個月。
3.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按《十堰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個月,八級傷殘為12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0個月;八級傷殘為16個月;九級傷殘為12個月;十級傷殘為8個月。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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