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還稱,一審曲解了《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第2項的立法含義及基本精神。該條規定已直接將醉酒情形排除在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情形之外,而并不區分醉酒與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一審認為由醉酒導致行為失控才不能認定工傷,將會對工傷認定工作帶來極大的困難,現實中要判定醉酒和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相對困難,將會導致許多不應當認定工傷的醉酒行為被認定為工傷,這樣做有違《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也將引起不必要的社會矛盾。
南京市中院組成合議庭審理,內部出現了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陶明在該起事故中,雖然自己當時處于醉酒狀態,但其遭遇車禍時自己本身無責任,也就是說并非是自己醉酒導致其遭受重傷,是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所致其受傷,應當依《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認定陶明為工傷。第二種意見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職工符合第14條、15條的規定,但是有醉酒或者吸毒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該條款并未說明醉酒導致傷亡的才不得認定為工傷,而是規定只要有醉酒情形的就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所以應維持人社局所作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經過激烈討論,合議庭采納了第一種意見。南京市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人社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陶明醉酒下班車禍受傷為工傷。目前,陶明正在申請傷殘鑒定,將根據傷殘等級申請具體賠償金額。
體現立法精髓
防止濫用工傷認定排除事由
終審判決后,網友議論紛紛,審理該案的法官回答了公眾關注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工傷保險條例》已經明確規定醉酒狀態不屬于工傷,不少司法判例也沒有將醉酒認定為工傷,南京中院為什么認定陶明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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