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間按每人每天50元護理費由補充工傷保險全額支付,每人每次住院最高限額1000元。保險期滿工傷保險住院治療未終結的,承辦單位繼續承擔保險責任至其出院,但最長不超過保險期滿之日第60天。如用人單位及時續保,承辦單位將繼續承擔保險給付責任。
職工參加補充工傷保險之日起第180天后,因工作原因被鑒定為職業病的,每次住院所需醫療費用,除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外,超工傷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剩余部分由承辦單位全額支付,年度內醫療費累計最高限額為每人10萬元。
交通事故和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不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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